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39號原告 張鋒崑 被告 莊達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詳附件聲請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本院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毀損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於本院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蔡羽玄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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