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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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原上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忠 指定辯護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