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四0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死亡,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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