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23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其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如有欠缺或遺失,請向相關單位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聲請人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影本,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3.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4.請提出購買美商奇異國際公司之證券證明資料影本,併釋明其價值。
5.聲請更生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生活費用支出10,000元證明文件影本。
6.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