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聰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聰瑞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聰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提出之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本件之內部界限為9年),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為民國107年6月至108年2月間、所犯有施用毒品及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其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均不同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7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此部分即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葉郁庭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1月│107年10月29日│本院108年│108年5月│本院108年│108年6月│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級毒品罪│││度審訴字第│31日│度審訴字第│25日│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354號││354號││。│├─┼────┼──────┼───────┤││││││2│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1月│107年11月14日││││││││級毒品罪││││││││││││││││││├─┼────┼──────┼───────┤││││││3│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月│107年10月29日││││││││級毒品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月│107年11月14日││││││││級毒品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5│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年│108年2月10日│本院108年│109年1月│本院108年│109年2月││││級毒品罪│││度審訴字第│20日│度審訴字第│20日│││││││494號││494號│││├─┼────┼──────┼───────┤││││││6│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月│108年2月10日││││││││級毒品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7│非法製造│有期徒刑5年│107年6月間│本院109年│109年12月│本院109年│110年1月│無│││可發射子│6月,併科罰││度重訴字第│29日│度重訴字第│29日││││彈具殺傷│金新臺幣10萬││19號││19號│││││力之槍枝│元,罰金如易│││││││││罪│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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