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3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林俊寬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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