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69號聲請人 黃信中 聲請人 吳宗磐 相對人 郭鴻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郭鴻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票據債務,包括保證債務、借款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16年12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郭鴻輝於111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共5,600,00
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3月20日止。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本票、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表示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均係遭詐騙而為,已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云云。惟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權暨其債權之存否,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69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001臺南市歸仁區八甲377438242分之1002臺南市歸仁區八甲3774-360全部黃信中債權額比例28分之23、吳宗磐債權額比例28分之5。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地號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層二層三層四層騎樓合計陽台0011117臺南市○○區○○○街000號3774-3四層鋼骨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43.7243.7243.7213.391.47146.0212.21全部黃信中債權額比例28分之23、吳宗磐債權額比例28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