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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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57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許蕎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112年度司促字第019574號附表利息:
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25173元許蕎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二00284304元許蕎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違約金:
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25173元許蕎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84304元許蕎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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