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29號

原告 洪瑞品

陳宥蓁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 律師

被告 洪東茂

洪東權

周宏家

余洪益

洪韡芩

洪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東茂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3,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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