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460號

原告 洪靜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凱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補正原告洪靜惠、被告胡凱雲、訴外人 黃義雄 等3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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