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68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田宏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瑋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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