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192號債權人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許自足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承諾書第二、三條約定:「…原為投資股金變更為本公司向國興公司借款新台幣參仟萬元整,並承諾在借款未清償前仍依約定將國興公司旗下關廟場飼養的蛋雞三十萬及中雞十萬隻之雞糞,由本公司負擔運送至所屬之堆肥代處理場處理,國興公司負擔運送費用每趟新台幣伍仟元整…」「本公司承諾自簽訂日起一年半內清償借款完畢,且開立支票交國興公司收執,並於107年8月28日前提供不動產資料交國興公司辦理抵押權設定。以上如未履行,本公司及代表人個人連帶保證賠償國興公司借款新台幣參仟萬元及違約金伍佰萬元,特立此書為憑」則本件承諾書已有違約金約定,債權人再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5,576,000元,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