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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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告MAXGROUP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蔡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拉貝爾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0,432元(計算式:美金186,011.2×起訴時匯率31.237=5,810,432,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繳58,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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