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庭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庭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庭瑋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受刑人張庭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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