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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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01號原告 蔡榮華
陳文松 彭聖堂 林盈貴 周漢良 蔡金城 詹先模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邱怡瑄 律師 張雨萱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謙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繕之處,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所示:「原告蔡金城利息起算日107年8月30日」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如本裁定書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所示:「原告蔡金城利息起算日107年8月29日」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有誤繕之處,業據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聲請更正在卷,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1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 爰依 聲請裁定應予更正為如本裁定書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所示:「原告蔡金城利息起算日107年8月29日」之記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進遠附表:
┌──────┬────────┬──────────┐│原告│被告應補退休金額│利息起算日│││(新台幣)│(即原告退休後30日之││││翌日起算)│├──────┼────────┼──────────┤│蔡榮華│189,375元│107年8月31日│├──────┼────────┼──────────┤│陳文松│246,925元│107年8月31日│├──────┼────────┼──────────┤│彭聖堂│128,750元│107年7月30日│├──────┼────────┼──────────┤│林盈貴│198,875元│107年8月31日│├──────┼────────┼──────────┤│周漢良│257,175元│107年8月30日│├──────┼────────┼──────────┤│蔡金城│220,667元│107年8月29日│├──────┼────────┼──────────┤│詹先模│46,250元│106年12月1日│├──────┴────────┴──────────┤│附註:原告詹先模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詹先模210,000元││確定,惟因前案請求金額有誤,故再請求給付差額,││於法應無不合,應予以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