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42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富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富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富傑(所涉施用毒品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嫌,由警另行偵辦)明知 愷他 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18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半山腰,以新臺幣(下同)5萬3,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WU」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非法持有之。嗣於114年1月18日21時12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4段與筏子東街2段交岔路口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嗣於114年1月19日中午12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黎明派出所,扣得附表編號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㈡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富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紙、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車號000-0000號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1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4份(報告編號5205D036、5205D037、5205D038、5205D039)、114年3月12日純度鑑定報告3份(報告編號5205D036T、5205D038T、5205D039T)。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本案毒品是向Telegram暱稱「WU」之人所購買,惟其並未提供任何關於「WU」之資訊供檢警查緝,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4年8月5日中檢 介洪 存114偵8935字第10964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以114年8月6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40025568號函檢附職務報告函覆本院均稱:本案被告並無供述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事,有上開函文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21-23頁),是本案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過去曾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見素行不佳,其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人體健康及社會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之目的係為供己施用,並無證據證明有將之流入市面或持以更犯他罪,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非微、時間甚短,酌以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該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有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此有前引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4份及114年3月12日純度鑑定報告3份附卷可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總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而構成犯罪,參照上開說明,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另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瓶及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第三級毒品,無從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愷他命1罐(驗餘淨重9.7504公克,含外包裝罐1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05D038):
檢出成份:愷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2日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05D038T):
純度86.7%,所含純質淨重8.484公克。
2
愷他命14包(總淨重38.6223公克,含外包裝袋14只)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05D036):
檢出成份:愷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2日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05D036T):
純度83.8%,所含純質淨重32.365公克。
3
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49.1798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05D039):
檢出成份:愷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2日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05D039T):
純度85.1%,所含純質淨重41.87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