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7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育呈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83,580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自契約成立商品交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利息;並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即與第三人育呈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款新臺幣2,388元整予債權人。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詎債務人自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當期應繳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債權人迫於無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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