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如本件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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