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18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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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1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18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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