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博駿
凃捷偉邱文祥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 律師
李依蓉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63、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鄭博駿、凃捷偉、邱文祥所犯俱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王鴻均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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