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欣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2年度少侵訴字第
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欣倫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案由欄第1列之「違反所定負擔」應更正為「違反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事證,受刑人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規定情節重大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