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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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榮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捌佰零陸元,及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榮城於090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32,806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5,600元整、消費款5,096元整、預借現金47,30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59,98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522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12,384元整自103年1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劉文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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