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昌艷妮 被告 陳德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