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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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05號上訴人即原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訓誼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505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895,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6,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