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3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鄭雪娥
吳柔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間因99年度訴字第83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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