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01號聲請人鍵麟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詩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勝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鍵麟鴻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100年1月7日│80,505元│0000000││││陳詩倩│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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