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除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國豪~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基隆愛三路郵局│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貳萬元│F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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