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壢分行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載受款人 廖南光 有背書轉讓該支票之證明文件,以證明聲請人得取得該票據權利,據以主張該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佩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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