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