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一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分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一年五月、四月,嗣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二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二七九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