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除字第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國豪~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曾寶芬 │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壹拾萬元│JC四一一一五九│││││社南興路分社│││三││├─┼─────────┼─────────┼───────────┼────────┼────────┼──┤│2│曾寶芬│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貳拾萬元│JC四一一一五九│││││社南興路分社│││四││├─┼─────────┼─────────┼───────────┼────────┼────────┼──┤│3│曾寶芬│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貳拾萬元│JC四一一一五九│││││社南興路分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