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建順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以
100年度偵字第527、5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建順因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同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4款之規定,於100年11月15日以100年度偵字第527、52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11月23日因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27、528號偵查卷宗及100年度緩字第20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俱無訛,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物,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而屬禁藥乙情,有南投縣政府衛生局100年10月27日投衛局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00年10月28日投衛局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年10月25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0月25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警卷第65頁至第69頁),且與扣案如附表編號⒉至編號⒓所示之物,俱係「王大夫一條根有限公司」所有,而被告復為該公司之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等節,亦據其供承在卷(100年度偵字第527號卷第11頁及100年度偵字第528卷第15頁),堪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附表:
┌─┬──────┬──────┬──────────────────┐│編│扣案物品名稱│單位及數量│備註││號││││├─┼──────┼──────┼──────────────────┤│⒈│紫雲膏│146瓶│扣案148瓶,經採樣2瓶送驗,餘146瓶│││││。│├─┼──────┼──────┼──────────────────┤│⒉│已護貝廣告樣│1張││││張│││├─┼──────┼──────┼──────────────────┤││「王大夫一條││││⒊│根有限公司」│1張││││民權店日報表│││├─┼──────┼──────┼──────────────────┤│⒋│包裝瓶蓋│1箱││├─┼──────┼──────┼──────────────────┤│⒌│包裝瓶身│2箱││├─┼──────┼──────┼──────────────────┤│⒍│包裝外盒│1箱││├─┼──────┼──────┼──────────────────┤│⒎│包裝內說明書│1箱││├─┼──────┼──────┼──────────────────┤│⒏│包裝貼紙│1包││├─┼──────┼──────┼──────────────────┤│⒐│包裝包膜│1包││├─┼──────┼──────┼──────────────────┤│⒑│包裝用吹風機│1支││├─┼──────┼──────┼──────────────────┤│⒒│分裝用刮刀│1支││├─┼──────┼──────┼──────────────────┤│⒓│庫存日報表│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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