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易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4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習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沈竹謀 訴訟代理人 雷兆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黃義成
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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