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聖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凱 代理人 朱翠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塗蕙如┌───────────────────────────────────────────────────┐│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聖峻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95年7月19日│55,650元│QF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榮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