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46號聲請人昆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鎮 相對人 洪慈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二中關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司裁全字第二六五號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九年度司裁全字第二六六號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