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原告PEREZNESTORROSALES被告 李鄭祥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01年度上訴字第245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是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予以駁回。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重傷害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在本院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該部分之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原告係於前揭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於10
1年11月2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狀登記章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謝靜慧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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