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39號聲請人 王碧如白永勝企業社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紀元┌─────────────────────────────────────────────────────┐│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年年勝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白永勝企業社│12,180元│ND0000000│106年1月15日│││司│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王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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