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林黃照子
訴訟代理人  胡軒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彩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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