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小字第9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游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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