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雅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雅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雅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罰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是定其應執行刑期時,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之影響綜合予以考量。再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
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雅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2所示及編號3、4所示之各罪前已經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及1年6月,再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自應受不得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之內部界限所拘束,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其犯罪態樣相同,均係基於同一刑罰規範目的而侵害相同法益,且有反覆實施性,犯罪時間亦緊接等情,準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1月29日│104年1月29日│104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4號│字第174號│緝字第58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43號│104年度訴緝字第43號│104年度訴字第4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8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43號│104年度訴緝字第43號│104年度訴字第492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105年2月18日│├───┴────┼──────────┼──────────┼──────────┤│備註│否│否│否││(是否得易科罰金)│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編號3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執行案號│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53號A│第953號B│第1158號A│└────────┴──────────┴──────────┴──────────┘┌────────┬──────────┬──────────┬──────────┐│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8日│104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緝字第58號│字第1648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2號│105年度訴字第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3月31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2號│105年度訴字第41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18日│105年4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否│否│││(是否得易科罰金)│編號3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執行案號│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58號A│第17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