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9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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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聲字第4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495號聲請人 辛芃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04號),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選任 李育禹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04號),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20號裁定選任 林瑞成 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嗣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具狀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意旨略以:林瑞成律師前曾承辦聲請人之上訴案件(案號:103年度上字第519號),惟未將該案法律意見告知聲請人,亦未與聲請人商討案情,爰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等語。又林瑞成律師於106年4月6日具狀表示聲請人所述內容不實,惟同意不擔任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等語。按聲請人既與原選任訴訟代理人林瑞成律師間已無信任關係存在,自難維持以互信為基礎之委任關係。爰參酌聲請人106年3月30日聲請狀之聲請意旨,選任臺南律師公會李育禹律師(住址:臺南市○○區○○路○○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莊子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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