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90號聲請人上耀輪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育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周志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發票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查本票正確之發票日為105年3月4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