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70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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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7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701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汪漢卿法官張國勳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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