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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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六行「應召期限」之記載,均更正為「入營期限」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載明被告甲○○係臨時召集回役應召員,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期二日而未參加臨時召集,惟所犯法條卻載明被告甲○○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之罪名,顯係誤引法條,應予更正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罪名,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中簡 字第 775 號判決(95.04.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中簡上 字第 295 號(95.06.20)[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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