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身分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8號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86年度重上更㈣字第27號於中華民國
86年12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上訴人即被告欄中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部分,均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原判決原本、正本竟將之記載為「Z000000000」,顯屬誤載,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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