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 羅志文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 律師(法扶扶助基金會選任之扶助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 律師(104年3月3日遞狀委任,同年月6日遞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9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即被告羅志文從小父母離異,兄弟姊妹均由母親1人扶養,14年前弟弟車禍身亡,7年前姊姊陸續嫁人,其中1位姊姊因多次婚姻失敗,情緒不穩酗酒度日,長年寄居家中,其女兒亦由被告及母親照顧,另2位姊姊因婆家經濟狀況因素無法對娘家有實質幫助,母親長年操勞煩惱,導致心律不整疾病復發,年輕時因車禍脊椎斷裂手術失敗,行動不便無法長時間站立行走,又長年頭痛須服用頭痛藥,體弱多病,經常需要被告載至醫院就醫及提醒吃藥,近月心臟不甚穩定,請求准予交保以便被告盡為人子之孝道,安排母親就醫手術,以利被告日後安心服刑。㈡被告在外有諸多債務,債權人均找母親求償,並揚言提告,導致母親恐慌,希望可以交保以便連絡債權人協商,待被告服刑完畢後再按月歸還。㈢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92、653、654及655號,被告所犯雖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然非當然有逃亡之虞,另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款後段規定,非依法定理由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自由,是不得單以重罪為羈押之唯一原因。綜上,被告無任何通緝紀錄,請求鈞院審酌一切情狀,准予被告交保、限制出境或住居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被告,依法固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
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羅志文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之重罪,其犯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原因,自民國104年2月3日起羈押。被告羅志文雖否認上開犯行,惟有卷內相關證據為佐,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所犯加重強盜既遂罪,為法定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被告逃亡之可能性高於不逃亡之可能性,是其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參照),是本案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尚未終結,則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要件。另被告所涉本件加重強盜既遂犯行,造成被害人受有頭部撕裂傷等傷害,嚴重威脅社會治安,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羈押係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四、再者,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之家庭狀況,非在斟酌之列,亦難以被告前揭所陳之家庭狀況,據以推認被告即無逃匿而規避刑事審判、執行之虞。是被告所執前揭母親需要照料等家庭狀況理由,仍無法影響被告有無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對被告之審判或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佳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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