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永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榮娥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叁仟玖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黃立昌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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