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4號原告安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7,21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76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