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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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84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曾書賢 債務人曾 長生 債務人 陳克貞
一、債務人陳克貞、 曾長生 、曾書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陳克貞、曾長生、曾書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書賢前就讀南開技術學院(現為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91年8月9日邀同債務人曾長生、陳克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78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1年8月9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依借據第六條所定,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6年3月1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4.756%另加計年率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5.256%。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書賢自民國106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4,09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長生、陳克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雄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78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克貞、曾│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256%│││14582│長生、曾書│2月01日起│││││元│賢││││├──┼───┼─────┼──────┼──────┼───────┤│002│新臺幣│陳克貞、曾│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256%│││39510│長生、曾書│2月01日起│││││元│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克貞、曾│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582│長生、曾書│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賢│││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克貞、曾│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9510│長生、曾書│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賢│││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