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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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7號聲請人 杜宛儀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支票號碼:NA0000000號)之正確發票日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